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175号
赵新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赵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800.1元、利息2736.14元、违约金1420.53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295.35元,总计余额29252.12元(计算至2018年6余额15日止),并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情场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及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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