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俊诉蓝爱来、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245

蓝爱来、卢婷:

    本院受理吴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蓝爱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6126日起计算;60000元的利息,自2016129日起计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婷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蓝爱来、卢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