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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甫忠诉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337

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甫忠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55万元,支付利息损失自2010123日至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