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蒋钦杰诉严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940

严浩:

本院受理原告蒋钦杰诉被告严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并承担自201710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