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滕佑萍诉何盛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599

何盛民:

本院受理滕佑萍诉何盛民劳动争议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二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