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明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正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429号

刘正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明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一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