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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刘美六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22

刘美六

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刘美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美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676.83元、利息17331.32元、违约金2997.21元、消费手续费2307.36元,合计42312.72元;并以19676.8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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