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011号
王成树:
本院对原告汪高松诉被告王成树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成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高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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