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顾小明诉张海建、颜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354

张海健

本院原告顾小明诉被告张海建、颜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顾小明与被告张海健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张海健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顾小明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颜娟以其与被告张海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9月28日)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顾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七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