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354号
张海健:
本院对原告顾小明诉被告张海建、颜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顾小明与被告张海健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张海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顾小明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颜娟以其与被告张海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9月28日)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顾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