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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吴庆华、杨庆武、南京佺友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9199

吴庆华、杨庆武、南京佺友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9199民事判决书(内容:1、被告吴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为南京佺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驳回原告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四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