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452号
谢中芳:
本院对原告许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谢中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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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