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50号
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
本院对原告任桂明诉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孔祥云、南京龙泉茶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桂明返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上,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