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111民初8616号
赵桂源:
本院对原告张靓、何敏诉被告赵桂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111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桂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五日内赔偿原告张靓、何敏损失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 茗
联系电话:025-8352394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