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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1138

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

本院受理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起支付原告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4375元及利息(以3543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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