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0111民初902

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本院受理石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起偿还原告石红梅借款282000元及利息(以9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