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441号
张友国:
本院对原告刘丽丽诉被告张友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丽丽各项损失1616.6元;二、驳回原告刘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友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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