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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谢秋丽诉王瑞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81

王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谢秋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瑞东下落不明,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0111民初10329号判决书,判决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59号大华锦绣华城香榭美颂20栋2单元708室房屋各项权益归原告谢秋丽享有,被告王瑞东在原告谢秋丽还清购房贷款后一周内配合原告谢秋丽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9210元,由被告王瑞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52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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