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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众发建材经营部诉南京博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锐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0111民初9853

南京博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众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博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锐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0111民初9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博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众发建材经营部货款2662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众发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