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235号
田伟:
本院对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田伟、朱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95988.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452.69元(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并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258088.89元按年利率10.794%计算;本金12900元按年利率8.82%计算;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8.82%计算);2、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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