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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宁诉傅法荣、满昌芹、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1302

傅法荣、满昌芹、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

一、本院原告丁宁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傅法荣、满昌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宁748760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4487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上述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如原告丁宁未能受偿第一项债务,有权在3743800元限额内要求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对傅法荣、满昌芹行使追偿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