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302号
傅法荣、满昌芹、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
一、本院对原告丁宁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傅法荣、满昌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宁748760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4487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上述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如原告丁宁未能受偿第一项债务,有权在3743800元限额内要求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南京昊莹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对傅法荣、满昌芹行使追偿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