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诉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9670号

南京修德建设有限公司、李有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