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09号
侯朝玉: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侯朝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朝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偿还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透支本金45560.22元、利息9514.03元、违约金2826.27元,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约定继续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上的利息、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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