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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丁传华诉王成冰、江苏龙成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117

王成冰

本院受理原告丁传华诉被告王成冰、江苏龙成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19735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期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安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