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689号
许允龙:
本院受理原告冒晶琪与被告许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二0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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