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无锡市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金波、南京天源发光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412

王金波、南京天源发光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4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