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32号
陈伟、陈书生、孙九霞:
本院对原告黄长贵诉被告陈伟、陈书生、孙九霞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长贵支付27028.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陈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长贵支付1150.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孙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长贵支付57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