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4932号
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隋海军、付致国、荣世豪:
本院对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大连)有限公司、中投城开建筑(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隋海军、付致国、荣世豪、第三人高亮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租金及其他费用712000.43元(截至2016年8月31日);
二、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违约金213600.10元;
三、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钢管8471.9米、扣件3226只、加长套管189套、顶托318根;
四、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三项确定的义务,逾期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121886.7元;
五、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赔偿给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租金损失(计算标准为:钢管8471.9米按每米每天0.01元计,扣件3226只按每只每天0.005元计,加长套管189根按每套每天0.005元计,顶托318套按每套每天0.02元,部分归还的,按实欠数量计算);
六、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就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被告隋海军在5600000元范围内对中投城开建筑(大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八、被告荣世豪、付致国在2400000元范围内对中投城开建筑(大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