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10021号
杨茂云:
本院受理原告姜国柱与被告杨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国柱人民币31万元及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杨茂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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