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55号
朱克宝:
本院对原告陶占文诉被告朱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克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占文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有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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