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5582号
王宝义:
本院受理原告雍定勇诉被告王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宝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雍定勇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雍定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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