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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雍定勇诉王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5582

王宝义

    本院受理原告雍定勇诉被告王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5582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宝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雍定勇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雍定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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