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7983号
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889722.2元及利息(889722.2元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98元,由被告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