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613号
周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文献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45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526元为本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