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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裴世响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9985

裴世响

    本院原告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裴世响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99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裴世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承包费(含原告代缴的车辆保险费、养老保险、税收等)30000元(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11月14日未缴纳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六月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