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989号
蓝杨:
本院对原告刘宏斌诉被告蓝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蓝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宏斌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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