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195号
许德千、苏丹: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华诉被告许德千、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00万元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