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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卢红升诉四川省金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041

四川省金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红升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О一六月十一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