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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郭露、吴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9575

郭露、吴建文

本院受理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日内偿还原告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6%/360)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建文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六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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