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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李霞、张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7914

李霞、张元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9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782799.55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4月9日,未付利息、复利、罚息共计364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78279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罚息以78279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复利以未付本金和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其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利息利率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起调整,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李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49500元;三、被告张元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对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6号20幢301室房屋的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六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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