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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宿州市衣唯尔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宁远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8)苏0111民初2758号

南京宁远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辉

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市衣唯尔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