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5546号
陈应美:
本院对原告南京大鹏体育场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驳回原告南京大鹏体育场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490元,由原告大鹏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