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391号
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本院受理朱雪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忠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朱雪春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雪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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