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克松诉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初10193号

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克松被告丁一萍、柳红军、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三被告偿还225万元债务并承担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七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