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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严厚炼、韩仕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6768

严厚炼、韩仕翠

本院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