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6768号
严厚炼、韩仕翠:
本院对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