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147号
陈从芳:
本院受理原告汪锡龙、徐玉梅诉被告汪庆喜、陈从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撤销两原告对两被告关于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雅苑1栋3单元3311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的赠与)、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茗
联系电话:025-8352394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