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宋德泉、谢良云、狄昌云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6436

宋德泉、谢良云、狄昌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兰洋、张佩珍、宋德泉、谢良云、狄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兰洋、张佩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