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417号
潘海兵:
本院对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4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053元及利息(以300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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