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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凡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谢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4132

谢成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凡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成红下落不明,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4132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二十七

 

 

 

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52393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