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6593号
余朝玉、谢蕙香、南京泽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口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金口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艾孺诉你们及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