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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申请人范鸟红诉被申请人王新宇、张金雷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再2号

王新宇: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范鸟红诉被申请人王新宇、张金雷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撤销本院(2016)苏011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2.被告王新宇、张金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南京益洁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赔偿范鸟红138616元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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