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02

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本院受理石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人民币282000元;2、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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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